選擇對抗性言論而非取消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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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PRwire) –   「取消文化」多年來一直在政治右翼被視為禁忌。但10月7日之後,許多右翼人士開始主張取消他人。

當取消文化辯論主要圍繞種族和性別爭議時,右翼人士傾向於譴責它針對那些未能對進步主義意識形態表現足夠忠誠的發言人,以及捲入#MeToo運動過度反應的男性。與此同時,進步人士傾向於為它辯護,認為它增強了歷史上邊緣化群體的聲音,並使那些擁護不受歡迎觀點的人承擔責任。

一般認為取消文化是一種文化,在這種文化中,一些人因為他們是偏見者或因為他們虐待婦女或犯其他罪行而無法獲得或保留工作或朋友——包括我們兩人在內——曾使用過這個詞。

我們將取消文化定義為一種文化,由於表達被認為冒犯而被不公正取消的言論過於普遍,以致許多人避免表達甚至主流觀點,討論某些話題,和與某些人相關聯,以免被羞辱或排斥,或失去工作或其他機會。在取消文化中,人們即使為捍衛不公正受指責的人也擔心被取消。

我們使用「取消」一詞指私人部門行為者在對憲法保護的表達(即不受政府制裁的表達)作出反應時,對發言人的聲譽、社會地位和專業狀態施加負面影響的情況。另一方面,如果被針對的表達不受憲法保護,那麼政府可以並應該對其處罰,在取消嘗試中使用不受保護的表達也應該如此。

許多取消行動,如和平抗議、公開信和公開拒絕聘請某人的表達,都是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的行使——無論這些行動是否明智。我們其中一人納迪恩·斯特羅森在《恨:我們應以言論自由抗拒它,而不是審查》一書中明確倡導以強有力的反駁作為對惡意言論、態度和行動最合理和有效的解藥。

公民權運動期間的和平抗議就是強大的例子。我們也強烈倡導反駁以譴責恐怖主義、反猶太主義和支持任何一方。然而,不算合法反駁的,是任何跨越合法保護到不受保護言論的行為。

例如,嚴重干擾發言人演講的抗議違反了發言人和聽眾的言論自由權。最近在,希拉里·柯林頓的活動由於持續吵鬧的喝倒采而受到重大干擾,導致喝倒采者被正當驅逐。公立大學和採納言論自由政策的私立大學的校方應該清除和懲處實質干擾活動的抗議者。

另一種是「真實威脅」:當發言人針對一個人或一群人,有意或罔顧後果地使他們合理地恐懼自己或自己的支持者將對他們使用暴力。一個最近的重大案例是被逮捕並正在被起訴的康奈爾學生,他在網上發布了極其反猶太主義和具威脅性的言論,針對康奈爾的猶太學生。

即使在和平抗議期間,以威嚇方式對個人或群體進行指責也構成可處罰的「真實威脅」。在,一段被目標的以色列研究生用手機錄下的視頻似乎屬於這個類別。視頻顯示一群反以色列示威者以極近的距離圍繞該學生,阻擋他的路徑,同時告訴他「離開」,並喊叫「羞恥」。他可以被聽到說「不要抓我」、「不要摸我的脖子」、「你在抓我」、「停止觸摸我」和「我住在這裡」!聯邦調查局報告稱他實際上遭到身體攻擊。

當然,實際攻擊是違法的。然而,要傳達違法威脅,暴力行為並不必要,發言人也不必有意圖實施暴力。如果發言人有意使人合理恐懼暴力,或忽視其表達可能引起合理恐懼的重大風險,後果已成。當受威脅的個人實際感到這種恐懼時,他們被阻止行使言論自由權和自由移動權。當這樣的個人因宗教、種族或國家身份而成為目標時,表達的阻嚇影響也限制了其他共享該身份的人的自由。許多州和地方法律明確禁止這種表達形式作為「歧視騷擾」。

關於不違法的取消行動:取消行動是否有時是合理的?在某些情況下,是的。

例如,慶祝哈馬斯暴行的表達受到法律保護。美國最高法院長期以來一直認為,第一修正案保護即使是暴力倡導,除非它達到有意引起暴力立即發生的程度。然而,這種反猶太和不人道的表達暴露出表達者的品格、判斷力和道德水平。不願與支持恐怖主義的人聯繫也可能導致正當的取消。

因此,法律事務所拒絕聘用支持恐怖主義的法學院畢業生是合理的。首先,事務所享有自己的結社自由,包括不與不分享其價值觀的個人結盟的自由。其次,事務所可能合理地得出這些畢業生在專業資格方面不合格,因為他們表明忽視或不了解基本法律概念,包括故意和非故意謀殺的區別。

同樣,捐助者可能正當地選擇不再資助對反猶太主義反應不符合捐助者價值觀或目標的機構。畢竟,如美國最高法院所認識到的,進行慈善捐款構成行使第一修正案自由,表達捐助者對受款人使命的支持。

鑑於一些取消行動是合理的,我們如何確定它們是否恰當,以及如何避免培養一種「取消文化」——這對言論自由和多元自由民主社會都是不利的?這些問題取決於各種應根據每個情況的具體細節進行上下文評估的考慮因素。

關於是否應該撤銷工作邀請或拒絕聘用某人的表達行為的考慮因素包括:該言論是否暴露出可能被恰當視為不合格的觀點?表達行為是否暴露候選人對與職位相關的某些內容缺乏完全理解?它是否表明在溝通和說服能力以及行使良好判斷方面存在缺陷?該表達在申請人整體記錄背景下是否重要?在更基本層面上,僱主應該核實某個人是否成為錯誤指控的受害者,如果指控屬實,是否提出的懲罰符合罪行的嚴重性。

第二個問題認識到,即使個別取消行動合理,但由於它們對取消文化的貢獻,它們仍可能不明智,因為取消文化對言論自由和多元自由民主社會都是不利的。例如,是否僅由於壓力運動而提出的懲罰措施?懲罰後果是否更可能使申請人堅定或軟化立場?它是否更可能說服他人認識觀點錯誤,還是導致反彈?

特別是在社交媒體群眾的推動下,取消行動可能導致兩種類型的不利但可預見後果:首先,它們可能壓制直接目標以外的言論和發言人,使無數其他人自我審查;其次,它們可能加強那些被取消者的立場,導致更大的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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